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
原 告 徐漢清
兼
法定代理人 羅清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被 告 林奕宏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被 告 高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訥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徐漢清新臺幣(下同)522萬1260
萬元、原告羅清鳳5萬6735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777元、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