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1549 號
上 訴 人 廖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彩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5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