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親字第125號
原 告 余月英之子
法定代理人 余月英
被 告 朱百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余月英之子(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非訴外人余月英自被告朱百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生母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余月英與被告本為夫 妻關係,後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兩願離婚,而余月英於上 開婚姻關係存續中之104 年7 月11日產下原告,受婚生推定 而為被告之婚生子女。然原告並非余月英自被告受胎所生, 為免親權違誤並求身分關係明確,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在卷 可參,且依原告所提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親子鑑 定報告所載:「1.不能排除林元正與余月英之子的親子關係 。2.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LR)為14,623,664.02 。就是說『 林元正是余月英之子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中 國男人偶然具有是余月英之子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 半型(Obligatory genes) 』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14 ,623,664.02 倍。3.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9993%。也就是說 林元正是余月英之子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9993%。因此 林元正是余月英之子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由此次測試已 實務上可以證實」等語,堪認原告為訴外人林元正之子,與 被告並無血緣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訴請確認其非生母 余月英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核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無親子關係等情為可採,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規定,請求確認其非訴外人 余月英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查,本件原告非訴外人余月英自被告受胎所生,則必藉由 判決始克還原告之身分,此實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訴請否 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則被告所為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 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1條第2 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委任律師提出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