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吳合興
法定代理人 吳水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璋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項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