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
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時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南亞電路板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一廠所有公佈欄以B4 大小版面公告「本公司一
廠六課職員簡敏倉就丙○○所投訴性騷擾事件,經查無性騷
擾事實,特此公告以還其清白,以昭視聽」。查其訴之聲明
第一項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另聲明第二項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同第77條之14
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13,900元,茲限期
命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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