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03號
TYDV,104,消債更,303,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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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紫瀅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附件:
(一)請說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 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二)請說明除與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及臺灣新光銀行進行95年 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之 債務協商成立外,是否其他債權人成立個別一致性協商? 如有,請一併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三)請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四)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之存摺 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五)請說明每月膳食費需支出1 萬元之必要性?並提出關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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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