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5號
原 告 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廣
被 告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真
上列原告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8 萬8886元,應繳裁判費3 萬60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101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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