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13號
TYDV,104,建,113,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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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雄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餘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而兩造間就 系爭承攬關係,業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 原告所提之工程契約第25條第3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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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