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秦金陵
訴訟代理人 林日賀
被 告 姚從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贈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訴外人姚維才(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 係大陸來台退除役官兵,於101 年3 月15日死亡,依台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 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原告依法為訴外人姚維才之法 定遺產管理人。查訴外人姚維才於100 年6 月22日遺有代筆 遺囑,就遺產分配內容如下:「本人姚維才遺留現金、金融 機構存款利息,扣除殯葬費用後,全部贈于侄子姚從起Z000000000,所有電器用品由姚從起全權處理」。經原告向桃園 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函查,並無姚從起資料可查考,然被告 於103 年5 月22日備請領遺產申請書、保證贈與身分切結書 等文件向原告請領遺產,致現法律關係存否不明,而有不安 狀態存在。原告為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7 條規定請求確認訴外人姚維才對於被告之遺贈關係不存在 等語。並聲明:確認姚維才之遺贈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姚維才確實要遺贈所遺財產給被告,榮民 之家的劉道明伯伯可以為證。訴外人姚維才遺囑中關於被告 的名字及身分證字號寫錯,應為筆誤。被告的父親與訴外人 姚維才是堂兄弟,被告是訴外人姚維才之侄子,被告自國小 開始就會去探望姚維才,大約兩三個月就會去看一次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方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922號判例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訴外人姚維才與被告間遺贈法律關係不存在之事 實,既為被告所否認,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68條第1 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4 條,原告身為訴外人姚維才遺產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
上開辦法規定,原告需妥慎處理訴外人姚維才之遺產,並應 通知訴外人姚維才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陳報權利,若無人繼 承遺產,則清償債權、交付遺贈、扣除費用等,如有剩餘歸 於國庫,故原告基於法定遺產管理人身分,負有善良管理人 之責任管理訴外人姚維才之遺產,則訴外人姚維才與被告之 遺贈關係不明確,將導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受害之危險,揆 諸前開說明,當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必要。
四、原告主張訴外人姚維才於100 年6 月22日立有代筆遺囑(下 稱系爭遺囑),而內容第一點為「本人姚維才遺留現金、金 融機構存款利息,扣除殯葬費用後,全部贈于侄子姚從起Z000000000,所有電器用品由姚從起全權處理」,而訴外人姚 維才於101 年3 月15日死亡後,被告於103 年5 月22日向原 告提出請領遺產申請書、保證贈與身分切結書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遺囑原本(原本發還,影本附卷)、被告之請領遺產 申請書、保證贈與身分切結書、姚維才除戶謄本在卷可佐, 而被告並未爭執遺囑之真正,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五、至於原告主張系爭遺囑所指「姚從起」並非被告「姚從啟」 ,且查無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0 號、名為「姚從起」之 人等情,復提出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函文為據,然為被 告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則本件爭執點厥為被告是否為系 爭遺囑所指之訴外人姚維才侄兒姚從啟。經查: 原告提出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員工訪談榮民複訪表,其中 記載:安養中心人員於101 年2 月22日因訴外人姚維才住院 治療而撥打侄子「姚從起」之電話0000000000號聯繫「姚從 起」,而侄子「姚從啟」又於101 年3 月4 日至醫院探望訴 外人姚維才,並受託取走郵局存簿、榮民證,「姚從啟」並 留下電話為0000000000號、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等情 ,有上開訪談複訪表可佐,兩次訪談記錄所載之「姚從起」 、「姚從啟」名字雖有差異,但所留電話一致,且均載為訴 外人之侄子,已可疑為同一人。又系爭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 人洪玉治到庭證稱:(問:(提示姚維才遺囑正本)是否為 你所寫?)對。(問:內容說被繼承人所遺留的現金存款扣 除喪葬費用後,要給姚從起?身分證字號與名字何來的?) 是被繼承人抄給我的。(問:有無看過姚從起本人?)沒印 象,很久了。(問:訪視表內有寫一位姚從啟的人有去探視 過被繼承人,你有與姚從啟作訪談,是否記得?)記不起來 了。(問:是否有看過姚從啟?)我有看過他,但我記不起 來他的長相。(問:有無與姚維才確認姚從起是否就是來看 他的姚從啟?)那時候沒有問,因為他跟我說是姚從起。( 問:被繼承人有無跟你介紹姚從起為何人?)沒有講。(問 :你與被繼承人平時有聊天嗎?)他口音很重,平常我們就
用猜的意思,且他不識字,眼睛又不好。(問:姚維才平時 有無跟你提過他有個姪子叫姚從啟?)他有提過,我們會問 他「姪子是否有看你」,他說有。因為他姪子不是在我們上 班時間來的等語,之後被告遲到入庭,經證人洪玉治當面指 認被告即為來探視訴外人姚維才之侄子等情,且證人劉道明 亦到庭證稱:(問:是否認識被告?)他小時候我就認識他 。(問:被告與姚維才什麼關係?)我與姚維是老鄉,我們 一起當兵的。他是姚維才的侄子,但不是親的。姚維才在家 裡是老四,老大是別的母親生的,姚維才的家鄉人我也很熟 。(問:姚惟雲(被告父親)你是否認得?)我們一起當兵 ,3 個人一個單位等語,足認被告確實為訴外人姚維才之侄 子無誤。再參酌系爭遺囑上所載「姚從起」之人與被告姚從 啟姓名僅差一字,而所載「姚從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 號,與被告姚從啟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又僅有開頭 字母有所差異,被告又確實為訴外人姚維才之侄子,顯見系 爭遺囑所指之「姚從起」即為被告姚從啟,系爭遺囑關於姚 從起之名字、身分證字號應係單純之記載錯誤,其與被告之 同一性可資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即為系爭遺囑所指之受遺贈人「姚從起」, 原告訴請確認訴外人姚維才與被告間之遺贈關係不存在,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