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16號
TYDV,104,家訴,116,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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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16號
原   告 楊游秀蘭
      楊竹林
      游德慶
      楊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請求確認繼承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0,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
13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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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