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16號
原 告 楊游秀蘭
楊竹林
游德慶
楊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請求確認繼承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0,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
13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