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鍾秀美
關 係 人 王亭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准予變更為母姓『鐘』」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變更為母姓『鍾』」。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