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476號
TYDV,104,家聲,476,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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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陸貽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養聲字第四五號認可收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長風之配偶,鄭長 風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亡故,因鄭長風死亡前曾收養鄭志 方(收養前姓名:周志方)為養子,鄭志方亦為鄭長風之繼 承人,今聲請人為辦理繼承事宜,經國稅局告以需提供鄭志 方之年籍資料以供申報遺產稅,故有閱覽鈞院上開認可收養 卷宗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 經本院調取92年度養聲字第45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 確屬利害關係人,且有閱覽上開卷宗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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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