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130號
TYDV,104,家救,130,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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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錢學方 
程序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前段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應類推適用於非訟事件,亦為最高 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肯認。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59 2 號事件),無力支出聲請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 份以為釋明 ,且核其請求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 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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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