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809號
TYDV,104,司繼,809,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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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黃欣研
法定代理人 黃昱晴
      曾莉金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黃桂妹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黃欣研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簽名並加蓋與印
  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提出聲請人黃欣研之印鑑證明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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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