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09號聲 請 人 黃欣研法定代理人 黃昱晴 曾莉金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黃桂妹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聲請人黃欣研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簽名並加蓋與印 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二、提出聲請人黃欣研之印鑑證明供查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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