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18號
TYDV,104,司繼,218,201512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關 係 人(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陳娘生
被繼承 人 陳冠泰(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 104 年度司繼字第 218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陳娘生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冠泰之債權人,而 債務人陳冠泰業已往生,而其繼承人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 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欠款催收電腦資料影本 一份在卷可證,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 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陳娘生已向本院陳 報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 218 號受理在案,而繼承人於為限定繼承之聲明時,依法本 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嗣經法院核定後,即會准予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 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 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此外,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往生後, 其繼承人既已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而聲明限定繼承,則縱債權 人未向陳報人陳娘生報明債權,陳報人陳娘生仍應在被繼承 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其所知的被繼承人遺債之義務。惟陳 報人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有關年籍等個 資之記載,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 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



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 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