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997號聲 請 人 陳永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勝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 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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