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875號
聲 請 人 蘇盈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昱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事項、事實及其理由。
二、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
三、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漢祥行銷有限公司,陳昱里僅為
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更正本件相對人為該公司,始
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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