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9875號
TYDV,104,司票,9875,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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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875號
聲 請 人 蘇盈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昱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事項、事實及其理由。
 二、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
 三、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漢祥行銷有限公司陳昱里僅為
   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更正本件相對人為該公司,始
   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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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