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表明相對人林玉蘭及債務人陳千蕙自何時起未清償本金或利
息若干元,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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