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他字第87號
相對人 即
非訟聲請人 黃月平
代 理 人 黃賜珍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秀琳律師
關 係 人 麥源鋒
上列當事人前因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黃月平應向本院繳納聲請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黃月平向本院請求輔助宣告 事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家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准對非 訟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 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輔宣字第9 號裁定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黃月平負擔,並確定在案,揆諸首 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受輔助宣告 之人即黃月平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又本件按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6 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項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原非 訟聲請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