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199號
TYDV,104,司司,199,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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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羅甫松(即巴比侖服飾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巴比侖服飾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 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 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 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87條第1 項、 第88條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 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 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30條之1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巴比侖服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 請狀內未附具股東名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 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 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及可茲證明聲請人有依公司法第 88條規定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文件等,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通知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4 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 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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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甫松(即巴比侖服飾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比侖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