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楊淳霖(即黃瑞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瑞瑩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
割協議書),否則應以被繼承人黃瑞瑩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
聲請人始為適格。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