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675號
TYDV,104,司催,675,2015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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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月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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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