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481號
TYDV,104,司促,28481,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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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 務 人 耀輝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宜蓁

債 務 人 黃生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肆
  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拾柒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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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輝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