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262號
TYDV,104,司促,28262,20151228,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62號
債 權 人 莊育銘
非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鼎翔林昀蓉葉宥甄洪哲彥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系爭和解書所載,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債權
  人及第三人莊英輝新臺幣(下同)36萬元,債權人並表明債
  務人等就上開36萬元中之21萬元未為給付,故該筆未清償之
  金額,應由債務人等共同向債權人及第三人莊英輝為給付。
  今債權人單獨請求債務人將上開21萬元全部向債權人一人為
  給付,應表明債權人有單獨受領該21萬元之原因事實,並提
  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