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62號
債 權 人 莊育銘
非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鼎翔、林昀蓉、葉宥甄、洪哲彥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系爭和解書所載,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債權
人及第三人莊英輝新臺幣(下同)36萬元,債權人並表明債
務人等就上開36萬元中之21萬元未為給付,故該筆未清償之
金額,應由債務人等共同向債權人及第三人莊英輝為給付。
今債權人單獨請求債務人將上開21萬元全部向債權人一人為
給付,應表明債權人有單獨受領該21萬元之原因事實,並提
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