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61號
TYDV,104,司促,28161,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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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6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吳健誌
債 務 人 林梅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梅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
  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振寧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經查債務
  人吳振寧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
  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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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