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6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吳健誌
債 務 人 林梅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梅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
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振寧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經查債務
人吳振寧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
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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