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902號
債 權 人 迦南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 湯孟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沛綺(原名:劉慰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並表明債
權人之組織性質為獨資或合夥。
三、經查,住院人為劉慰娟,並非債務人,故請表明系爭機構
月費應由債務人負擔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