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897號
TYDV,104,司促,27897,201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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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7號
債 權 人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原名:
姚乾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依切結書所載,就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500 萬元部分,其
   性質為利息,依法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2
   項規定參照),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
 三、釋明請求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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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