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7號
債 權 人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原名:
姚乾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依切結書所載,就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500 萬元部分,其
性質為利息,依法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2
項規定參照),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
三、釋明請求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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