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297號
TYDV,104,司促,27297,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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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靖琦
兼法定代理 胡雅娟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靖琦胡雅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叁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
  債務人曾贊元聲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曾贊元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
  事人能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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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