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94號債 權 人 江俊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福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 還。(依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係催告債務人清償「票款」 「5萬元」,與本件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不符)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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