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751號
TYDV,104,司促,26751,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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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楊光照
債 務 人 賴開明
債 務 人 賴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賴開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陸仟貳
  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賴開明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靜 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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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