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683號
TYDV,104,司促,26683,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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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世輝(即陳秀玉之繼承人)石麗雪(即
陳秀玉之繼承人)、石麗珠(即陳秀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明被繼承人陳秀玉繼承情形之新北地方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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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