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慕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世輝(即陳秀玉之繼承人)、石麗雪(即
陳秀玉之繼承人)、石麗珠(即陳秀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明被繼承人陳秀玉繼承情形之新北地方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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