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0號債 權 人 黃迦南(原名:黃一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力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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