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73號
債 權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非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債 務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伍仟貳佰肆拾伍元柒角玖,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