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572號
TYDV,104,司促,26572,2015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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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72號
債 權 人 李美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華瓴(原名:張郁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90年
   9月「31」日 係曆法所無之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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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