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72號債 權 人 李美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華瓴(原名:張郁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90年 9月「31」日 係曆法所無之日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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