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493號
TYDV,104,司促,26493,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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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93號
債 權 人 戴賢培
債 務 人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富江

債 務 人 鄭貴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仟伍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伍佰萬元,及
  自聲請狀附表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
  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
  ,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 條亦
  有明定。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楊
  富江、鄭貴子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
  之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有系爭支票及其退
  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債權人對於發票人富江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前手即債務人楊富江鄭貴子,已喪失
  追索權,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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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