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93號
債 權 人 戴賢培
債 務 人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富江
人
債 務 人 鄭貴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富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富江、鄭貴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伍佰萬元,及自
聲請狀附表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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