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493號
TYDV,104,司促,26493,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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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93號
債 權 人 戴賢培
債 務 人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富江

債 務 人 鄭貴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富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富江鄭貴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伍佰萬元,及自
  聲請狀附表2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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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