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73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利安(原名:羅吉暉)等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已 依法為債權讓與通知,及具狀更正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並 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經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 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8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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