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212號
TYDV,104,司促,26212,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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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 務 人 宜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美惠

債 務 人 傅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柒拾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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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