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劉邦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陸佰壹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