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209號
TYDV,104,司促,26209,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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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劉邦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陸佰壹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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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