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翁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壹
拾肆元,及其中捌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手續費,手續費最高以三個
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叁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
柒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
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伍佰元之手續費,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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