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141號
TYDV,104,司促,26141,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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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41號
債 權 人 順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玲
債 務 人 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美惠發支付命令部分,
  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許美惠非系爭支
  票之發票人,且未於支票上背書,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許美
  惠清償票款,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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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