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117號
TYDV,104,司促,26117,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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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
債 權 人 黃泓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俊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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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