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23號
債 權 人 邹毅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茂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呂英彰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成茂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本件就系爭支票為付款之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
期限,則執票人對於背書人即債務人呂英彰已喪失追索權
,請撤回對呂英彰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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