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6號
TYDV,104,勞訴,76,2015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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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   告 葉幸兒
訴訟代理人 林珪嬪律師
被   告 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才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69元,未 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裁定,限令原告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 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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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