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68號
TYDV,103,重訴,568,201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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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哲弘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
重訴字第5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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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