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9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被 告 張淑貞 程凱勝 李碧娥 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法定代理人 曾迪華被 告 于正春 曾慧 蕭文霞 湯遠總追加被告 高豫雯 巫瑞婷 吳麗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被 告 戎敬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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