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42號
TYDV,103,訴,1242,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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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邱春爕
      邱逢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被   告 邱勝來
      蔡勝財
      邱逢凱
      邱逢藏
      邱逢恭
      黃明玉
訴訟代理人 葉奇波
被   告 游玉祥
      游玉進
      游彭英妹
      蔡永鋒
      蔡永瑜
      翁運郎
      翁志良
      翁心萍
      徐木榮
      魏沈寶香
      莊翔麟
      林裕祥
      鍾曹新妹
      曹梅珠
訴訟代理人 周鏡湘
被   告 曹新增
      曹寶珠
      曹新添
      曹雅雯
      曹新旺
      曹秋蓮
      曹新漳
      曹新發
      曹新勇
      曹新寶
      曹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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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