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 告 邱春爕 邱逢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被 告 邱勝來 蔡勝財 邱逢凱 邱逢藏 邱逢恭 黃明玉訴訟代理人 葉奇波被 告 游玉祥 游玉進 游彭英妹 蔡永鋒 蔡永瑜 翁運郎 翁志良 翁心萍 徐木榮 魏沈寶香 莊翔麟 林裕祥 鍾曹新妹 曹梅珠訴訟代理人 周鏡湘被 告 曹新增 曹寶珠 曹新添 曹雅雯 曹新旺 曹秋蓮 曹新漳 曹新發 曹新勇 曹新寶 曹萬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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