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謝榮麟即榮麟室內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蔡政峯律師
被 告 許鄭慶華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簽訂工程委託契 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設計及施工(下稱系爭工程),議 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系爭工程施做期間,被 告要求追加廚具工程,追加款7 萬6,600 元。系爭工程已於 102 年9 月27日完工,詎被告僅給付78萬元,尚欠餘款59萬 6,600 元拒絕支付,經原告委請律師通知被告於102 年12月 20日前給付餘款,仍未獲置理,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9萬6,600 元 ,及102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固於102 年6 月20日簽訂工程委託契約書, 惟原告之施工,部分不符合約定品質,部分施工有瑕疵,爰 依民法第494 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另原告就一樓地板施工 不平整,導致被告所有之電視櫃變形毀損,原告應對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鑑定此部分損害若干,並為抵銷之抗辯 ;末廚具係包含在系爭工程130 萬元之範圍內,並非追加工 程,縱屬追加,亦係原告在未經被告同意之情形下,自行裝 設,被告並無給付此部分報酬之義務等語置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102 年6 月20日簽訂工程委託契約書(本院卷第5 至 6 頁),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 房屋之室內設計及施工,約定承攬報酬為130 萬元,被告僅 給付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共78萬元。
㈡被告於102 年9 月22日出具被證一之報價單(本院卷第129 至133 頁,下稱系爭報價單),列載上開承攬契約(130 萬 元)包含之各工程項目。
㈢兩造對於桃園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會工會鑑定報告書「二 、施工瑕疵部分」項下(一)、(二)、(四)、(五)、 (七)至(九)所列瑕疵之修復費用金額不爭執。四、兩造之爭點為:
㈠系爭工程是否存有瑕疵?如有,其瑕疵及修補費用、損害賠 償金額為何?
㈡兩造間有無追加廚具工程?
㈢被告未付原告之報酬金額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工程是否存有瑕疵?如有,其瑕疵及修補費用、損害賠 償金額為何?
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承攬人不於民法 第493 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第493 條第3 項 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 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 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 條、第494 條、第4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 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承 攬人如抗辯其有可免責之事由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 號判決參照)。被 告主張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瑕疵,原告除對附表編 號2 、9 、18、19、21所列瑕疵修復費用金額不爭執外,其 餘均否認,茲就兩造爭執項目審酌分述如下:
①附表編號1 「二樓主臥室逃生門及一樓大門未使用不鏽鋼 門」部分:
查系爭工程之鐵件包含「一F 大門1 樘」、「後門1 樘」 、「1 、2F扶手2 式」、「鋁門及紗窗整理1 式」,其餘 門件則記載於泥作工程「塑鋼門件及門片組3 組」、木作 工程「1F隔間及門片1 式」、塗裝工程「門件及門片1 式
」,此有兩造均不爭執之系爭報價單可佐(見本院卷第12 9 頁、第131 頁),是兩造約定須裝設鐵件門片之位置應 僅限於一樓大門及後門,且鐵件部分並未註明使用不鏽鋼 材質,此有系爭報價單及桃園市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下稱桃園裝修公會)鑑定報告可參(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見本院卷第188 至189 頁),被告所稱之二樓主臥室逃 生門既未列於系爭報價單鐵件項目中,一樓大門則僅約定 須使用鐵件,未有「不鏽鋼」材質之記載,依此尚難認系 爭工程二樓主臥室逃生門、一樓大門均有使用不鏽鋼材質 之必要,被告辯稱原告未使用不鏽鋼門,屬施工瑕疵云云 ,並無足採。
②附表編號3「電線線材未依約更換2.0MM」部分: 原告稱系爭房屋內之電線均已更換為2.0MM 線材,僅遺留 室外鐵捲門仍使用1.6MM 線材等語(見本院卷第143 頁背 面),原告既確有更換電線線材為2.0MM ,堪認被告主張 兩造約定電線線材應以2.0MM 規格施做乙節,應屬非虛。 又系爭工程有關附表編號3 線材瑕疵部分,兩造均同意修 繕費用以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一樓電壓調整2,500 元、串 連1.6MM 一樓5,000 元」,合計7,500 元計算(見本院卷 第265 頁),則被告就此部分請求減少報酬7,500 元,自 屬可採。
③附表編號4 「四合一暖烘機開關裝置於浴室外」部分: 被告辯稱兩造約定浴室之施做方式應同長庚養生村,即暖 烘機之開關位置應裝設於浴室內側,惟原告裝設於浴室外 ,與約定內容不符云云。經查,被告抗辯兩造約定浴室之 施做方式應與長庚養生村相同乙節,為原告所否認,並提 出該型號浴室暖風乾燥機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為證(見本院 卷第94頁)。依上開說明書(一)安裝注意事項欄所載, 控制器必須裝設於浴室外,另觀諸系爭報價單及施工圖( 見本院卷第8 頁)之內容,亦無應將控制器裝設於浴室外 之記載,則原告將暖烘機之開關設置於浴室外,難謂為不 當,而被告就兩造曾約定浴室之施做方式應與長庚養生村 相同乙節,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空言主張暖烘機開關 之裝設位置有誤云云,亦非可信。
④附表編號5「一樓浴室未以無障礙方式施做」部分: 被告辯稱浴室應以無障礙方式施做,無非以兩造曾約定浴 室設施應與長庚養生村相同乙節為據。然而,被告並未能 舉證證明曾有此約定,已如前述,又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 ,系爭報價單所載之「淋浴拉門1 式」,單價11,000元, 金額合理,如需更換無框淋浴門(8MM 強化玻璃),費用
為18,000元(見本院卷第130 頁、第189 頁),則依「淋 浴拉門」之市價觀之,系爭報價單所載者應指有框之淋浴 門,而難認兩造約定者為無框淋浴門。此外,復無其他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所辯為真,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難憑 採。
⑤附表編號6 「天花板未使用礦纖板」部分:
觀諸原告於102 年5 月28日出具之報價單,「木作工程」 欄旁僅以手寫文字註記「1 、2F輕鋼架天花50P 」(見本 院卷第7 頁),另系爭報價單亦僅記載「輕鋼架之天花板 50P 」(見本院卷第131 頁),並未記載使用「礦纖板」 ,被告空言主張兩造約定天花板使用原二樓「礦纖板」材 質云云,並無可信。
⑥附表編號7 「牆面粉刷未使用乳膠漆」、編號10「一、二 樓牆面踢腳板以油漆方式為之」部分:
經查,系爭報價單塗裝項下載有「1 、2F牆面、踢腳1 式 40,000」等文字(見本院卷第132 頁),可見兩造已約定 系爭房屋踢腳板以塗裝方式處理,是原告以油漆方式施做 踢腳板,並無不當。另系爭報價單就油漆材質未有特別記 載,被告主張兩造約定應使用乳膠漆,此既為原告所否認 ,自應由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被告未 能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無理由。 ⑦附表編號8 「一樓牆面壁磚未拆除」部分:
被告辯稱一樓牆面壁磚拆除係包含於系爭報價單第一項拆 除工程項目內,原告未予拆除,與契約有違云云。然查, 系爭報價單所約定之一樓拆除項目包含「1F天花、櫥櫃、 浴室壁地磚、內牆、廚具、廚地磚」(見本院卷第129 頁 ),由其「浴室『壁』地磚」、「廚地磚」之記載可知, 浴室之壁磚、地磚均須拆除,而廚房應拆除者僅地磚,而 被告所稱應拆除之壁磚係位於廚房,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依上開說明,自非原告應拆除之範圍,是被告辯稱一樓原 來壁磚屬應拆除之範圍云云,自非可信。
⑧附表編號11「馬桶蓋並未安裝緩降產品」部分: 觀諸系爭報價單「衛浴設備及安裝」項目,僅記載「馬桶 蓋2 式,單價1,600 元,總價3,200 元」,而無「使用緩 降產品」之註記,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確有應使用緩 降產品之約定,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洵無可採。 ⑨附表編號12「窗戶玻璃未安裝強化之毛玻璃」部分: 原告固稱現場施工圖所記載之「毛」係指廚房鋁窗因緊鄰 鄰宅,故以白紗貼紙做毛面處理,非兩造約定窗戶安裝毛 玻璃之意云云,然觀諸原告所繪製之現場施工圖(見本院
卷第8 頁),「新做鋁窗」旁加註「毛」一字者係位於圖 面左側臥室,非如原告所稱之廚房處,又原告既於新做鋁 窗旁特別註記「毛」,而非「白紗貼紙」之字樣,堪認兩 造確有約定鋁窗應安裝毛玻璃。經桃園裝修公會至現場勘 查,系爭工程窗戶係以貼玻璃紙改善之(見本院卷第189 頁),此為原告所不爭,則被告辯稱原告未依兩造約定裝 設毛玻璃乙節,尚非無據。又系爭工程之鋁窗如須全部更 換為強化之毛玻璃,費用為16,320元(計算式:80元/才 ×204 才=16,320元),此有桃園裝修公會104 年11月3 日(104 )桃室真字第0000000 號函可佐(下稱桃園裝修 公會函,見本院卷第234 至235 頁),則被告就此鋁窗工 程部分請求減少報酬16,320元,應予准許。 ⑩附表編號14「三樓未施做白蟻防治工程」部分: 原告主張其已完成三樓白蟻防治工程,並提出訴外人遠東 白蟻驅除工務店出具之報價單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5頁 ),該報價單右側及下方分別記載「本工務店於民國一零 二年八月十五日受榮麟室內設計謝榮麟設計師委託施工無 誤,請明察」、「本白蟻預防工程有效保固期間:三年」 、「本報價單視同收據及保證書」等字樣,且被告對上開 報價單之形式真正不爭執,並陳稱系爭房屋於整修前有白 蟻蟲害之情形,系爭工程完成迄今均未見白蟻出沒等語( 見第240 至241 頁),堪認原告確已委請他人施做白蟻防 治工程,被告此部分之抗辯,無可採信。
⑪附表編號15「一樓浴室壁櫃施工不良造成牆壁有裂紋現象 」、編號16「頂樓防水工程之地面不平整」部分: 經查,桃園裝修公會至現場鑑定後,認此部分確有如被告 所稱之瑕疵,修繕項目及金額為「新做夾板+塗裝費用 3,500 元」、「水泥改善費用18.5坪×1500元=27,750元 」(見本院卷第190 頁)。原告雖稱牆壁裂紋可能係因熱 漲冷縮之物理性質或地震造成,且人工鋪設平整度本有極 限,系爭工程完成迄今均未見漏水,顯見原告確已完成防 水工程云云,惟其就裂紋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原告乙節,並 未舉證以實其說,另原告施做頂樓防水工程,本應確保施 工後頂樓地面平整,惟原告未注意及此,自屬工作瑕疵, 本院認此部分應減少報酬31,250元(計算式:3,500 + 27,750=31,250 )。
⑫附表編號17「一樓地板施工不平整,致電視櫃變形」部分 :被告固稱原告未將一樓地板整平,屬施工瑕疵,且須賠 償被告客廳電視櫃因地板不平整致變形之損害云云。然查 ,系爭報價單泥作工程所載「1F地面墊高整平防水1 式15
,000元」,依圖面廚房外推面積、客廳面積計算之施工費 用計算,應僅包含施做廚房部分,不含客、餐廳,另依報 價單拆除工程內容「1F之花、櫥櫃、浴室壁地磚、內牆、 廚具、『廚地磚』」所示,拆除地磚之範圍亦不包含客廳 ;又家具本身均具有調整水平功能之調整腳(五金),應 不致因地面不平整而損壞等情,有上開桃園裝修公會函足 參(見本院卷第235 至236 頁),是系爭報價單「1F地面 墊高整平防水」並不含一樓客廳部分,且地板平整與否亦 與電視櫃之變形無關。依此,被告抗辯原告未整平客廳部 分地板,應減少報酬,並賠償電視櫃損害云云,均非可採 。
⑬附表編號20「一、二樓臉盆排水口未依使用方式安裝」部 分:
經查,系爭房屋一樓、二樓浴室臉盆使用之TWL501單槍水 龍頭,具有控制拉桿開關出水活塞,惟因臉盆使用IKEA洗 臉盆櫃,尺寸不合,原告乃拆除控制拉桿,改以手動蓄水 塞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查原告為具有專業知識之承攬 人,對於水龍頭、臉盆等規格是否相容,當應於安裝前予 以確認,縱被告曾表示使用IKEA洗臉盆櫃,原告仍應為確 認,如有未合之情事,應事前告知被告是否更換水龍頭或 洗臉盆型號規格,惟原告疏未注意及此,致一、二樓浴室 水龍頭須拆除控制拉桿,臉盆改以手動蓄水塞,此自屬原 告之工作瑕疵,經桃園裝修公會鑑定後,認一樓浴室修復 方式為改用單槍龍頭TWL601系列,金額為4,900 元,二樓 浴室臉盆因現有產品無彈跳式無法改善,且另有排水管未 依施工慣例及責任施工做存水彎防臭,是二樓臉盆部分已 無法改善,須另行購置安裝。而依系爭報價單所載,臉盆 、水龍頭各1 式合計為9,100 元(見本院卷第130 元), 是本院認此部分應減少報酬14,000元(計算式:4,900 + 9,100 =14,000)
⑭附表編號22「二樓房間窗戶偏低」部分:
被告固稱二樓房間窗戶偏低,不切合用,應減少報酬云云 。然查,一般裝潢工程之施做,並無房間窗戶高度應與地 面保持多少距離之設計規範或工程範例,有上開桃園裝修 公會函可憑(見本院卷第236 頁),而被告復未就此窗戶 究有何不符合約定品質或不適於通常使用之瑕疵舉證以實 其說,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仍屬無據。
㈡兩造間有無追加廚具工程?
查原告於102 年5 月28日出具之報價單中就「廚具工程」 固記載「不換」,然上開報價單僅大略記載「拆除工程」
、「泥作工程」、「水電工程」、「衛浴設備及安裝」、 「鋁窗工程」、「鐵件工程」、「木作工程」、「塗裝工 程」、「空調工程」、「燈具及安裝」、「雜項工程」、 「工程管理費」、「工程清潔費」等各工程項目之總價, 並未列載細部施工項目,嗣因被告要求說明各項施工內容 ,原告遂於102 年9 月22日另提出系爭報價單,列載系爭 承攬契約130 萬元報酬包含之各項目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查系爭報價單末頁記載各追加項目(未包含廚具工程 ),該等追加工程總價計112,500 元,原告並於該頁報價 單下方記載「原估1,197,000 +追加112,500 =1,309,50 0 」,此核與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大致相符,且原告亦自認 系爭報價單所載各項目均屬系爭130 萬工程款之承攬範圍 (見本院卷第225 頁背面),是廚具工程是否除外於130 萬元承攬報酬項目,自應以原告最後提出系爭報價單之記 載為準。原告陳稱追加廚具工程金額為76,600元,核與系 爭報價單第4 項「廚具工程」之總價76,600元相符,且其 等工程項目亦大致相同,是上開廚具工程業經兩造合意列 於130 萬元承攬報酬之工項中。原告主張被告應於130 萬 元承攬報酬外,另行給付廚具工程追加款76,600元,非有 理由。
㈢被告未付原告之報酬金額若干?
⒈查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總計為130 萬元(包含廚具部分), 扣除被告已支付之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共78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本院認定得減少報酬之金額85,070元,被告尚應給 付原告434,930 元。
⒉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 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 條、第229 條第2 項、 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曾委請浩宇法律事務所 發函催告被告於102 年12月20日前給付工程尾款,該函文 業已送達被告,有該函文在卷可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6頁、第39頁背面),是原告請求自催告期限 屆滿翌日即102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4, 930 元,及自102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本件所命被告給付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被告陳明院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 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予以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0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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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主張之瑕疵 │本院認定得│備 註 │
│ │ │減少報酬之│ │
│ │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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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樓主臥室逃生門及一樓│ 0元 │ │
│ │大門未使用不鏽鋼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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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二樓後陽台自來水管未經│ 2,000元 │兩造不爭執│
│ │原告同意,予以拆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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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電線線材未依約更換2.00│ 7,500元 │ │
│ │MM │ │ │
├──┼───────────┼─────┼─────┤
│ 4 │四合一暖烘機開關裝置於│ 0元 │ │
│ │浴室外 │ │ │
├──┼───────────┼─────┼─────┤
│ 5 │一樓浴室未以無障礙方式│ 0元 │ │
│ │施做 │ │ │
├──┼───────────┼─────┼─────┤
│ 6 │天花板未使用礦纖板 │ 0元 │ │
├──┼───────────┼─────┼─────┤
│ 7 │牆面粉刷未使用乳膠漆 │ 0元 │ │
├──┼───────────┼─────┼─────┤
│ 8 │一樓牆面壁磚未拆除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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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三樓房間門未粉刷 │ 1,500元 │兩造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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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一、二樓牆面踢腳板以油│ 0元 │ │
│ │漆方式為之 │ │ │
├──┼───────────┼─────┼─────┤
│ 11 │馬桶蓋未使用緩降產品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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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窗戶玻璃未安裝強化之毛│ 16,320元 │ │
│ │玻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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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原告強行施做一樓隔間,│ 0元 │原告並未請│
│ │之後自行拆除之費用 │ │求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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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三樓未施做白蟻防治工程│ 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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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一樓浴室壁櫃施工不良造│ 3,500元 │ │
│ │成牆壁有裂紋現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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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頂樓防水工程之地面不平│ 27,750元 │ │
│ │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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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一樓地板施工不平整,致│ 0元 │ │
│ │電視櫃變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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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二樓主臥室浴室排水施工│ 5,000元 │兩造不爭執│
│ │不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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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一、二樓電箱及迴路整理│ 7,000元 │兩造不爭執│
│ │並未標示電開關;廚房、│ │ │
│ │浴室未配置漏電斷路器,│ │ │
│ │且未用防水插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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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一、二樓臉盆排水口未依│ 14,000元 │一樓臉盆 │
│ │使用方式安裝 │ │4,900 元 │
│ │ │ │二樓臉盆 │
│ │ │ │9,100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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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瓦斯管外露 │ 500元 │兩造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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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二樓房間窗戶位置偏低 │ 0元 │ │
├──┼───────────┼─────┼─────┤
│總計│ │ 85,07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