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106號
TYDV,103,勞訴,106,2015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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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達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
勞訴字第106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
訴狀所載,其上訴聲明第三項所請求給付薪資、年終獎金、分紅
及聲明第四項請求自103 年10月8 日起至復職之日止按約月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係以上訴聲明第二項僱傭關
係存在為前提,故其聲明雖有多項,請求內容非一,但訴訟利益
應屬同一,並無併算價額之必要;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
非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惟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牽涉上訴
人之工作收入,非不得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計算訴訟
標的金額,而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有起訴以前已經存在及未來
是否存在等情亦非明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0
規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之。
查上訴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至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時,
年約55歲,以勞工法定退休65歲計之,尚得工作約10年,上訴人
主張月薪為150,000 元,依此,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8,000,000元(150,000 元×12月×10年),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5,60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
2 分之1 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部分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
12萬7,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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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