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1號
TYDV,102,訴,471,2015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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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源雄
      謝碧美
      謝碧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葉文科葉華雄
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土地因通行被上訴人土地
增加之價值合計為52萬8,474 元,有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報告書可證(見本院卷一第99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2萬8,4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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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